进口化工品清关费用/上海进口涂料商检手续/油漆进口备案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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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涂料备案须知:
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《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自2002年7月1日开始,对进口涂料(HS编码3208、3209项下的商品)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、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方式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进口涂料的生产商、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(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)根据需要,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。
2.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,详见申请备案说明。
3.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,对所申报进口涂料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专项检测,合格即可签发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,有效期二年。
4.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,已备案的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。进口涂料报检时,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,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核查货证、抽查检验的方式。
危运装配:
A 不同的危险品相互间不得配装。
B 其他爆炸品中的点火绳、点火线等点火器材与本项的其他@@@@@@品,隔离2m以上;
C 其中液氯和液氨不得配装;
D 易自燃物品中的黄磷,不得与其他易自燃、易燃物品配装,需配装时要隔离;
E 生石灰、漂白粉与起爆器材、爆炸性物品、其他爆炸品、易燃液体隔离配载;
F 有恶臭及有毒易燃液体及易燃固体,不得与活动物、饮食物、饲料、药品、药材等配装;
G 含水的易燃物品和用水、泡沫、二氧化碳作主要灭火方法的物品,不得与遇潮湿时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品配载;
H 放射性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不可在同车厢内配装,与普通货物应按表D.2条件隔离。